第二十一条

有效

森林资源流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林权证或权属有争议的森林资源实施流转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流转期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