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强迫或阻碍林权权利人流转森林资源,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森林资源流转收益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返还被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的森林资源流转收益。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