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