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