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未经法定程序报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既成事实,造成重复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