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旅游景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旅游景区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尊重旅游景区所在地或者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俗禁忌;
(二)向旅游者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禁止的游览项目;
(三)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传播淫秽、低俗、迷信思想;
(五)侮辱、殴打旅游者;
(六)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