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荒山和更新迹地;山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可以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抵押。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