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资金。

经济与财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