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市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职责,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市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并征求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