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