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到市级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开展各类形式的培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民族自治地方挂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