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