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