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