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应当给予优待补助或者其他奖励。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被批准入伍的,由批准入伍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其家庭其他方面的优抚待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