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七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保护的责任,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