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陆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