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服务功能,促进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