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服务功能,促进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