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