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开发建设实行目录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