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开发建设实行目录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