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工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基层工会应当与所在用人单位建立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