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条有效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