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公共文化设施的,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