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职业教育、专业培训或者委托培养;(二)挂职、选拔、交流等;(三)聘用聘任、兼职客座、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