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