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监测、强制免疫、动物扑杀补偿、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