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无疫区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