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建设无疫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