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建设无疫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