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七条有效无疫区内发生动物疫病时,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