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服务情况记录档案。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