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其他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馆(站)内设立专门展室,或者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的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收藏和研究。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