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其他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经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五名以上专家评议、公示后,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