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负责答复代表,并抄送大会秘书处。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未能答复的,应当在会后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并抄送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