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