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财政预算进行审议审查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财政预算进行审议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