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数多者当选。

候选人的得票数和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以主席团公告公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