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未获大会批准的,提出该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根据大会授权,报告常务委员会。整改情况仍未获批准的,提出该工作报告的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辞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