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合理投放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时,应当进行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