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公安、物价、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经济贸易、工商、税务、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