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政府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向驾驶员收取出租汽车承包费等费用,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不按照政府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