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以下情况:(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出租汽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号码等;(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