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