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第十七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社会组织参与口岸治理的管理规范和制度,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简化原产地申报、申领手续,试行采信具有资质社会组织的审计、认证或者检验结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