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而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而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