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依法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二)压制、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打击报复;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
(五)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给企业、职工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六)应当公开的事项而不公开或者虚假公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