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第四十条有效企业应当通过下列形式实行企业事务公开:(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二)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三)召开企业情况发布会通报;(四)设立企业事务公开栏,或者通过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形式公开通报;(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