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应当由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六)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