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