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代表经认真审阅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