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两次以上实施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